【承办律师】曲庆云律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 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案情回顾】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一(反诉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反诉原告)支付了首笔工程款,且在案涉工程中要求增加装修项目并在增项单上签字,两被告系发包方,原告系承包方,但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履行剩余款项的付款义务,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而此时,两被告提起了反诉,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延迟竣工验收导致的租金损失、窝工损失,及支付返工维修费。
【争议焦点】
一、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资质,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因此可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二、工程的验收责任
本案中,被告以隐蔽工程未经过物业公司验收通过为由主张不具备支付条件。曲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巧妙地证明了原告已于2022年12月9日明确通知被告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但被告未及时配合,导致验收延迟。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工程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就案涉工程的竣工及验收工作仅限于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即原告仅对被告负有验收责任。物业公司拒绝隐蔽工程验收后,原告明确通知被告进行验收工作,已尽到了通知义务,现隐蔽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与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就案涉工程提出的验收要求不直接约束原告。因此,被告就案涉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不应由原告承担责任。
三、延迟竣工的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实际工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但合同同时约定了工期顺延的情形。曲律师通过各项证据证明了:工程因营业执照、动火证、消防、疫情等问题存在工期顺延,且空调、地毯、幕布等非合同项目的等待时间也导致工期顺延,以上均非原告原因导致。最终,法院认定,即便在案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关约定仍然可参照处理,原告已于2023年1月12日完成案涉工程基本内容并交付被告使用,由于工期延迟非原告原因导致,竣工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原告不应承担延迟竣工责任。
【裁判结果】
【案例索引】(2024)沪0110民初20945号